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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加强尾矿库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慧聪应急产业网 https://www.cer.hczyw.com 2020-05-25 11:28 出处:甘肃应急管理 编辑:@iCMS
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 日前,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林草、气象等10部门出台《甘肃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市州要在2020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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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林草、气象等10部门出台《甘肃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市州要在2020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市州相关部门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县区相关部门为四等、五等尾矿库监管责任主体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自2020年起,甘肃省建立尾矿库等量或减量置换机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各地因矿产资源开发,确需新建尾矿库的,置换新建尾矿库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公告闭库销号尾矿库数量的80%。鼓励省内需新建尾矿库的企业,通过出资闭库治理长期停用、废弃和原企业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或者承担已公告闭库销号的无主尾矿库日常管护工作,等量置换新建尾矿库,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未达到设计坝高或库容、有利用价值,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停用、废弃尾矿库交由相关矿山企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后使用。明确暴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总坝高超过100米且采用湿式排放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严禁审批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对于雨量充沛、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甘肃不再审批采用湿式排放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该地区尾矿库只能进行一次改、扩建,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

该《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37号)有关尾矿库闭库销号规定,对于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于30日内发布闭库公告实施销号,公告时要指定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监管。明确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未经正规设计、停用1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延期的尾矿库、破产倒闭企业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尾矿库回采必须挖尽库内尾砂,尾矿库回采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

甘肃省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分级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专家库,全面开展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既向企业交办,也向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交办,既督查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也督查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双重交办、双重督办”机制,做到闭环管理,全面提升尾矿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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