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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制定了《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5月1日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废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开始实施。按照应急部要求,各省(直辖市)要出台本地区的管理规定,因此,北京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调研、研讨,起草了《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目的
出台本《细则》的目的:一是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落实许可权限下放后的具体监管要求,调整监督检查方式,提高业务水平;二是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许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三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明确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推进"放管服"工作,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三、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起,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科研机构、评价机构、业内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北京市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现状,在反复研讨修改基础上,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社会意见,完善细则内容。《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3月19日至4月12日,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2条。针对意见建议,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细化完善,形成了《细则》(送审稿)。
(三)按程序审议报批,及时发布实施。2020年4月,经市应急管理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细则》细化的主要内容
依据国 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应急﹝2019﹞52号”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附件1),以及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明确市区两级应急部门监管职责划分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许可要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中规定的办公场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永久性建筑(自有或者租赁)场地。其中,档案室须满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盗要求,并配备档案柜、灭火器材等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中规定的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从业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在从业单位完成注册,并由从业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可以依据其所学基础专业、取得的技术职称、发表的论文等予以认定,也可依据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确认的专业等同认定。每名安全评价师所认定的专业能力不应超过2个,且与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所学基础专业能力认定的,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应与《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中所列的基础专业名称一致。
(三)大学专科学历、1993年以前取得的本科学历证明、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学历学位证明、研究生学历证明等进行专业能力认定的,其专业名称参照《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执行。
(四)通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进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的,职称评审单位应为经国 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或者为经过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专业类别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以分别认定为相应法定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中的安全专业。
(六)通过学术专著、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发表的论文进行专业能力认定的,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论文应已在国 家级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内容与行业有关,关键词与相应专业对应;参与标准制定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相应的奖项证书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发表论文的期刊专利证书及专利支撑材料。
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检测检验设施、设备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4.要求网上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6),或通过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开的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方式告知或送达,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机构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安全评价机构网上公开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机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情况,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安全评价机构办公地址、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在可供公众查询的机构自身网站更新相关信息。
检测检验机构网上公开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实验室地址,机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主持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提供技术服务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办公地址、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在可供公众查询的机构自身网站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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