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
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新规出台
举报渠道
按照新规,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
奖励标准
新规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 低奖励3000元。
新规还规定,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经市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市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 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
奖励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奖励领取
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在举报核实后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有效身份 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
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励标准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 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经市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市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 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 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最 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 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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