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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近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
《办法》要求,生产矿山原则上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绿色示范矿山评选,评选总数不超过全省绿色矿山数量20%的绿色矿山为绿色示范矿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全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绿色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五年内实现绿色矿山名录库全覆盖。对抽查结果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标准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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