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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慧聪应急产业网 https://www.cer.hczyw.com 2019-11-13 10:19 出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iCMS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首都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在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组织有序、处置有力、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体系,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首都城市平稳运行和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与处置体制机制,科学化设计指挥模式,实现党政之间、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协调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条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市应急办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名义,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市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协调调动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各区应急委、市级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处置工作。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应急指挥调度保障。

第八条市应急委下设若干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领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应急委开展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铁路、民航、核等领域突发事件,由相关市级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区政府及天安门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西站地区等管委会是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参与由市级应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以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名义,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指挥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市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协助做好市、区重大活动安全应急指挥调度保障。

第十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设立或明确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报送信息,并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以市、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现场抢险与救援任务。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各专业部门应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市、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规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专业处置与救援、支援保障、技术支持等任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由市、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调用,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或区级现场指挥部,由市或区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或执行指挥数名,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等。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由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交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五)通信组。由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

(六)新闻协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属地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八)专家组。由主责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定监测、综合保障等其他工作组。

第三章应急指挥与处置

第十四条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市紧急报警中心、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报告。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和紧急报警中心、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具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在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指挥下做好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属地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及突发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调动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

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负责调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了解事件情况、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提出危险区域划定与管控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同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疏散、周边交通管控、车辆疏导、现场侦查、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调度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运,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及数量。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救援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调动相关应急资源和到场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做好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突发事件主要参与处置部门的负责宣传人员应到现场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各部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级主责部门到达现场后,应迅速组织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评估研判态势,统筹调动本区应急资源力量,组织实施处置与救援行动。区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责,可参照市级现场指挥部并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超出区级现有处置能力,或需由市级部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处置救援行动。

第十七条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接收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

(一)各区政府,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同时通报属地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二)本市各紧急报警中心、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信息直报点,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信息、求助信息、舆情信息等,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三)各部门应加强预警监测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预警监测信息。需要市政府领导签发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对接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力量调动。市应急指挥中心依据职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事态发展情况以及预期影响,会同主责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向相关单位下达指令。

涉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处置;涉及轨道交通运营、民航、高速公路、核、通信、燃气、电力等领域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牵头处置;涉及消防安全的事件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处置;涉及防汛、森林灭火、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突发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涉及空气重污染天气等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生在城六区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区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城六区、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属地政府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相关主责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情况研判,已经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基础上,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开展应急决策会商和综合协调调度,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指挥,市级相关主责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执行指挥,负责应急处置指挥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到场最高负责人负责指挥所属相关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市级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分析资源需求,调动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及外部资源,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前期处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以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当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涉及多个市级部门参与处置,或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时,由市级主责部门牵头组建市级现场指挥部并做好为到场市政府领导指挥调度的准备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和应急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由市级主责部门或现场指挥部综合组负责拟定参会人员范围,组织现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会议,就现场势态研判、制定处置方案、资源调动、扩大响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商,并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会议决策事项。

第二十四条由市级主责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政府,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取适当地点或应急指挥车辆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指挥、办公、保障等设施设备,确保各级指挥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履行职责。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由市、区宣传部门牵头,会同主责部门、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记者服务与管理。在离事故现场较近、适宜区域设定专门场所,集中接待到场媒体记者。

第二十七条当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并需要一段时期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第二十八条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提出建议,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政府向应急管理部等部委和津、冀等周边省市政府以及驻京部队等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市级宣传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负责事件处置的区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主责部门和属地区政府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详细信息,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市级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组建新闻发布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牵头组织主责部门和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等情况。未经市、区两级现场指挥部或宣传部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由市级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公安、应急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要建立互联网舆情的收集、研判、回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属地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地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善后工作的资金、物资等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视情适时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做好善后救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属地区政府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做好需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级专业应急队伍认定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应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的应急队伍体系,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和装备。

第三十五条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配合,加强本市应急移动监控与指挥系统建设。由市公安局牵头,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本市应急、公安、交管、消防、防汛、森林防火、城市生命线、气象、网络监测等应急管理专业部门应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开发,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市应急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市应急指挥系统中,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第三十七条市应急局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协助,制定本市应急物资标准,建设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程序,统筹调度相关物资设备。

第三十八条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委牵头,地震、民防、园林、体育、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属地政府、市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或区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第四十条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或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矿山、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事件应对的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方案。

第四十二条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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