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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即将出台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目前《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以下简称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该《办法》,坚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比如政府职责,规定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抗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责任,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同时,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区划图。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同时,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应当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更新天气、水文信息;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物品的进入。
该《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未按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未按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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