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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追责53人(附报告全文)2

慧聪应急产业网 https://www.cer.hczyw.com 2018-04-20 16:52 出处:综合 作者:高虹整理编辑:@iCMS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 1.北京正和公司。 作为B区项目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顶升单位,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不力;违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

1.北京正和公司。

作为B区项目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顶升单位,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不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两名安拆人员进行顶升危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使用新设备(事故塔吊)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编制的《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实际情况,未按照塔吊产品说明书查验塔吊顶升辅助确认装置;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安排本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及时排查制止在顶升安装作业时血液中均有乙醇成分的指挥人员、塔吊司机及部分安拆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及时组织消除承重销轴无法插入正常工作位置的事故隐患.

2.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

作为B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实际施工单位,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并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认真审核《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塔吊顶升作业时没有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珠江监理公司。

作为B区项目监理单位,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不力;违反《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97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旁站监理员无监理员岗位证书上岗旁站,且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未认真审核《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未能监督到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实际情况。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未能排查两名未经过安全技术交底的安拆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本公司塔吊设备的专业监理人员缺乏、旁站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隐患未采取措施。

4.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

作为B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实施单位,其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命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协调管理不力,施工组织不合理,未能协调消除塔吊顶升作业事故隐患。

5.中交四航局。

作为B区项目建设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

6.中建三局。

作为B区项目主体工程签约承建单位、具体施工上级单位。其与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公司签订《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未依法承接了事故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且对实际施工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不力。

7.厦门威格斯公司。

作为B区项目顶升作业技术服务单位。其安排事故塔吊顶升作业的技术指导人员未能有效指导安拆工人熟悉事故塔吊的性能及工作原理,未能有效指导塔吊顶升作业,导致安拆工人在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在塔吊上进行冒险顶升作业。

8.马尼托瓦克公司。

作为事故塔吊制造单位。其未就同型号事故塔吊曾发生的事故原因以及所暴露出的操作问题发函提醒警示相关客户重点关注此类操作问题;未在危险性大、且易引发事故的关健销轴部位予以安全提示或标识;未组织相关设计人员针对销轴存在的无法正常插拔的根本原因、故障后果、处置措施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估;塔吊随机文件缺失。

(二)相关监管单位。

经查明,监管单位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以下简称海珠区住建局)及其下级事业单位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海珠区质监站),海珠区安全监管局、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海珠区住建局应对海珠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该局依法将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给其下属事业单位海珠区质监站具体实施。海珠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南洲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1.海珠区质监站。

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认真查处,未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上述存在的问题,海珠区质监站没有按规定书面报告海珠区住建局。另查明,海珠区质监站有关人员存在违规收受现场施工人员红包礼金等问题。

2.海珠区住建局。

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海珠区质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认真,该局局长、分管领导、建筑业监督管理科科长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海珠区住建局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海珠区质监站发生多起收受红包礼金的违纪问题。

3.海珠区安全监管局。

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监督指导不认真,存在失察行为。

4.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

5.海珠区政府。

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塔吊设备等关键环节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与监管,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信访件督办不力。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批准对5名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和2名政府监管人员实施逮捕。

二是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0个涉责单位的26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拟对9名企业人员和17名政府监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处分。另对15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三是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企业和7名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5家事故相关企业分别做出深刻检查等其他处理。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1.北京正和公司(2人)。

(1)张献龙,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事故塔吊顶升项目负责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周刚,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中交四航局(2人)。

(1)詹欣淦,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孙红雷,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在该项目的分管安全生产项目副经理。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36]的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嫌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抗组织调查。

3.珠江监理公司(1人)。

(1)王安前,群众,珠江监理公司在该项目的监理员。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海珠区质监站(2人)。

(1)杨晓龙,中共党员,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分管质量监督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认真查处,存在履职不力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贿罪被海珠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2)甄耀华,中共党员,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B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其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能认真查处,存在履职不力的行为,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贿罪被海珠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中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干部权限,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中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及时按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不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人员(26人)。

1.北京正和公司(1人)。

(1)史洪泉,中共党员,北京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工作失职,违规决策不验收事故塔吊;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对内设机构存在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中交四航局(4人)。

(1)罗刚,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总经理,顶升施工方案最终审批者。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审批顶升施工方案,对该方案不符合塔吊产品说明书中事故塔吊的设备性能要求等准予审批;违规决策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齐凯,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项目部党支部书记,事发当日项目值班领导。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未认真履行值班领导责任;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检查并整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情况以及塔吊顶升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邓杰标,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分管机电工作。工作失职,未督促落实机电相关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赵晓卫,群众,中交四航局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工作失职,违规审核顶升施工方案,对该方案不符合塔吊产品说明书中事故塔吊的设备性能要求等准予审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

3.珠江监理公司(2人)。

(1)张向党,中共党员,珠江监理公司第二工程项目公司经理。疏于管理,未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监理部配备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任云明,中共党员,珠江监理公司第二工程项目公司副经理。疏于管理,未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为项目监理部配备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中建三局(2人)。

(1)张泽全,中共党员,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工作失职,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主体工程负责人;疏于管理,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新进场作业人员的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协调管理等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2)吴二龙,中共党员,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经理。疏于管理,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新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认真,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不落实,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协调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9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责成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江监理公司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建议由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处理。

5.海珠区质监站(3人)。

1.陈伦德,中共党员,海珠区质监站站长。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认真查处,存在履职不认真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为副科级。

2.张东晖,中共党员,海珠区质监站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监督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认真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正科级降为科员。

3.王秀峰,中共党员,海珠区质监站监督员,负责监管B区项目所在片区。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未能认真查处,对塔吊设备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存在履职不力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科员降为办事员。

6.海珠区住建局(4人)。

1.陈伟锋,中共党员,海珠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质监站存在多起收受红包礼金违纪行为;未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质监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认真,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梁坚,中共党员,海珠区住建局副调研员,分管建管科、质监站等工作。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质监站存在多起收受红包礼金违纪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未全面落实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质监站相关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认真查处,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颜跃进,中共党员,海珠区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兼质监站副站长。其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管不认真,对事故项目工地监管不力,日常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问题未采取监管措施,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秦德胜,中共党员,海珠区住建局建管科副主任科员,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等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管不认真,对事故项目工地监管不力,日常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问题未采取监管措施,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海珠区安全监管局(2人)。

1.马明,中共党员,海珠区安全监管局执法分局三中队中队长,负责联系南洲街等6个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其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联系片区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指导不认真,日常监管巡查不认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刘栋,中共党员,海珠区安全监管局执法分局三中队科员,具体负责联系南洲街等6个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其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联系片区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指导不认真,日常监管巡查不认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海珠区南洲街道办(4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区俊东,民盟党员,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主任。其作为街道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麦锰锰,中共党员,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监中队、民政业务和居委会等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叶仕宏,中共党员,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兼安监中队负责人,负责南洲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其行政记过处分。

进行书面检查人员(1人):

1.温广平,中共党员,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书记。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方面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9.海珠区政府(2人)。

1.李海洲,中共党员,海珠区委副书记、区长。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制度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罗光华,中共党员,海珠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住房与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其对海珠区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人)。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1.张仕成,中共党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其全面落实监管制度不认真,建筑安全重点环节监管不力,对事故工地相关举报线索未认真做好核查跟进,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进行书面检查人员(1人):

1.李朝晖,中共党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分管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处。其对建筑安全重点环节监管不力,对事故工地相关举报线索未认真做好核查跟进,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企业内部处理人员(15人)。

1.北京正和公司(8人)。

(1)陈云龙,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工作失职,违规审批顶升施工方案,未发现该方案不符合塔吊产品说明书中事故塔吊的设备性能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龚盛,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后勤负责人、设备管理负责人。未按照塔吊产品使用说明文件查验塔吊顶升辅助确认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王大印,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总工程师。未依法履行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其编制的顶升施工方案不符合塔吊产品说明书中事故塔吊的设备性能要求,也未组织对顶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37]的规定,未对事故塔吊的附着、顶升作业定期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唐贵军,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安拆经理。未依法履行安拆经理的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安排两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顶升工人上塔作业;未对事故塔吊顶升操作进行安全教育,未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顶升技术指导人员指导不力、顶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蔡文朋,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区域运行工长。对塔吊司机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6)陈波,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施工现场作业班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38]的规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在不熟悉事故塔吊的性能及工作原理的情况下登塔进行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7)王恩光,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施工现场安拆工。在不熟悉事故塔吊的性能及工作原理的情况下登塔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8)余志伟,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事故塔吊机长,未及时阻止塔吊吊装现场材料后,未经验收违规顶升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北京正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中交四航局(2人)。

(1)石宇文,群众,中交四航局总承包项目部的机电部负责人。工作失职,未监督落实机电相关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未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交四航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余江南,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在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交四航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中建三局(5人)。

(1)陈子兵,群众,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新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力,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协调管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建三局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左宪贵,群众,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在现场协调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建三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范卫兵,中共党员,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项目安全部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培训教育现场作业人员,未在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建三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范海冰,群众,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项目机电管理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9]的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机电相关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现场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建三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王昌海,群众,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现场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中建三局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7人)。

1.北京正和公司(3人)。

(1)史洪泉,北京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工作失职,违规决策不验收事故塔吊;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对内设机构存在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莫天义,北京正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对于分管单位未根据实际使用的塔吊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编制顶升施工方案的行为失察失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李春龙,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安全部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未针对事故塔吊的性能及工作原理组织安拆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43]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中交四航局(2人)。

(1)罗刚,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审批顶升施工方案,对该方案不符合塔吊产品说明书中事故塔吊的设备性能要求等准予审批;违规决策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黄庆,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珠江监理公司(2人)。

(1)陈如山,珠江监理公司董事长。疏于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塔吊设备的专业监理人员缺乏的重大问题;未能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李继建,珠江监理公司项目监理总监。未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派无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员上岗旁站;对事发时监理员旁站脱岗等问题失察失管,且其本人事发时休息,未明确指定项目监理负责人。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单位)。

1.北京正和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珠江监理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中建三局佛山分公司进行处理。

建议责令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建议责令厦门威格斯公司、马尼托瓦克公司向广州市安委办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顶升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力。

北京正和公司组织编制的事故塔吊顶升施工方案,未根据塔吊随机资料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缺乏针对性,无法用于指导作业人员进行顶升作业;组织未经安全技术交底、饮酒后的顶升作业人员冒险高处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在发现顶升销轴难以插到位等隐患存在情况下,未排查故障原因,而是违规锤击销轴端部,强制插拔销轴,在上述隐患未解决前,继续冒险顶升作业。

(二)涉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衰减、层层打折。

中交四航局将B区项目主体工程违法发包给中建三局,导致施工现场施工总负责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均不熟悉此种型号塔吊的性能、说明书、顶升施工方案,违规审核审批方案;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督促落实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工作。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到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塔吊安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层层衰减、执行力层层打折。建设单位部署安全生产动作迟缓、工作措施不具体;总承包单位责任不明确,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各单位安全检查不认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缺少具体工作内容和针对性措施,对发现的隐患没有形成有效闭环管理。

(三)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监理滥竽充数、形同虚设。

珠江监理公司未认真执行监理细则方案,现场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且自身安全技术知识与塔吊顶升工作需要不匹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心中无底,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辨识管控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执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自己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较差,事发不在现场旁站。事发当日中午,塔吊顶升过程临时新增加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顶升安拆作业人员登塔作业,现场监理对此不闻不问。珠江监理公司监理的工地连续发生事故。2017年8月13日,仅在事故发生后的第21天,其监理的中山市东区长江路改造工程工地又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整体倾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四)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7·22”事故发生在我市“3·25”较大事故后的4个月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海珠区党委、政府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不足,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海珠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对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认真查处,未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海珠区质监站发生多起收受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纪问题。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各区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施工实际,拟定安全专项方案,配足技术管理力量。要督促企业在施工前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各施工承包单位、劳务队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施工方案施工。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排查、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动监管人员压往、压实、压强一线,依照法定职责加强现场监管。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细化措施要求,加强检查督导,协调解决重大隐患问题。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对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监督监察工作,着力采取预防性执法手段,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建筑施工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供电局等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督促全市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特别是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各级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资信管理手段对施工企业进行限制;针对信访投诉案件,要深入调查,及时处理。

(四)组织事故案例剖析,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供电局等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建设项目,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召开本起事故案例分析会,观看本起事故警示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编制建筑施工作业的安全培训教材和事故案例汇编,组织全市所有在建工地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学习、掌握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同时,各级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违法建设、违法发包、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害,引导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不要参与违法建设工程,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五)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供电局等专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

(六)明确施工各方责任,切实提升总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各建筑企业要研究制定与工程总承包等发包模式相匹配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服从管理的原则和模式,明确总承包、分包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过程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法发包,高度重视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保障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项目参建单位,在勘察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施工、建章立制、人才配备等各环节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分包领域本质安全。

(七)开展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切实做到闭环管理

各建筑业企业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安装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是否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是否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严把方案编审关、严把方案交底关、严把方案实施关、严把工序验收关。

(八)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各建筑业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带班管理。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等环节和部位应重点定期排查。施工企业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

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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