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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建燃煤供热项目 轻工类核准范围大幅缩减

慧聪应急产业网 https://www.cer.hczyw.com 2018-04-09 16:38 出处:综合 作者:高虹整理编辑:@iCMS
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北京市日前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新版目录共包括9类43项核准事项,相比2015版目录,核准事项减少了59项,同比减少58%。

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北京市日前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新版目录共包括9类43项核准事项,相比2015版目录,核准事项减少了59项,同比减少58%。

据介绍,北京市2005年首次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并在2015年进行修订。2015版目录自2015年4月实施后,北京市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等出现不同程度变化。日前,北京市对核准范围、核准权限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来看,新版目录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从类别看,减少1类即轻工类,因该类别下核准事项全部取消。从核准事项看,因产业政策禁止建设,取消核电站、赛马场核准事项2项,取消供热设施事项中燃煤供热项目核准权限,一律禁止建设。

新版目录体现出主动简政放权。北京取消松脂初加工等制造业事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独立人防设施工程、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核准事项,同时取消农业项目中涉及远洋渔船建设项目核准权限、公交场站和停车设施事项中停车设施项目核准权限、电网工程事项中电网辅助项目核准权限,在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改为备案管理。

据了解,此次目录修订最大限度缩减核准范围,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着力构建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凡是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主决定、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此次修订科学合理划分核准权限,将各区承接能力作为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对涉及北京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跨区域重大工程等项目,充分发挥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明确为市级核准,对能下放区级核准的事项,坚决下放至各区。

此外,此次修订全面对接北京市产业禁限目录,对列入禁限目录的核准事项,一律取消核准、禁止建设,严格控制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投资项目建设。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京政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切实规范企业投资活动。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采取专项政策支持其发展的重点地区,其规划范围内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政策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即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禁建燃煤供热项目 轻工类核准范围大幅缩减

注:1.核准事项不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禁止和限制类建设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核准。

3.保障性住房及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安置房(含棚改安置房)项目、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以及历史遗留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限价房项目、危改项目等。

4.属于经济信息化部门管理事项后缀“★”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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