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唐志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韩仲国,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丁立东,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7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邹再强,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张传剑,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0辆危化品运输车,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葛壮吉,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40辆危化品运输车,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孟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质量监管科、综合稽查大队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履行职责,对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监管不力、该公司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卫强,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徐洪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及非法生产行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二)至(四)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其相应党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29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以下29名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韩瑞,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党支部副书记、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运输管理所等工作(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运输管理所履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李景涛,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主持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大队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运输管理所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3.冯兆胜,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处货运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李献荣,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主持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鲁守宝,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支部书记、朱芦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市场监管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质量监管科及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力、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6.秦永升,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履行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存在的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黄杰,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稽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监督科等单位存在的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田利利,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危化科工作人员,负责危化科、应急救援中心、规划科技科、综合科工作(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力;监督检查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9.陈勇,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分管危险化学品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扎实;指导督促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10.迟雷,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长,主持区安监局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开展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和安全生产“双体系”建设不扎实;对危化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区经发局工作期间,作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技改备案审核人,对区经发局企业科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未取得技改备案手续违规建设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汤海山,中共党员,临沂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安监局全面工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指导督促其他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存在的督促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褚夫宽,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军人)。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三期项目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监督制止不力;未按有关规定督促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未足额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未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功能检测、未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等问题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3.朱树干,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现役军人),负责组织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防火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履行职责,对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存在的制止未批先建不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刘清暖,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分管经信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局企业科履行职责,对企业科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局企业科履行职责,对企业科存在的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李建文,中共党员,临沂市经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化工等行业管理,分管原材料产业科。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原材料产业科履行职责,对原材料产业科存在的对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不力、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刘昌迎,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规划科、工程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规划科、工程科履行职责,对规划科、工程科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规建设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朱豫,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规划局副局长,分管规划科(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规划科履行职责,对规划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规建设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赵月峰,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局长,现规划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原区规划建设局规划科、工程科,区规划局规划科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0.鲁统贵,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政府科员,在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帮助工作期间曾任监察大队大队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行为,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21.王运珏,中共党员,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主任科员,主持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单位存在的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行为问题失察,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2.李联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镇安监办等部门履行职责,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建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4.陈广成,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镇安监办等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孙玉新,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直属机关党委委员、经发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安监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区安监局存在的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任区经贸发展局局长期间,对该局企业科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未取得技改备案手续违规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6.牟春林,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财审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区市场监管局存在的监管不力、对企业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处罚等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7.陈之军,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区交通运输分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区交通运输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区交通运输分局存在的监管、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区环保分局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指导该局正确履行职责,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建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8.赵志德,中共党员,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团林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9.刘贤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经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审批监管、安全等责任,对交通运输、安监、经信等部门存在的执法检查、安全监管、企业审批等方面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六)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事故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事故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开卫,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依法对马开卫处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邹再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邹再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依法对邹再强处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5.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对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因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杨孔才、安全环保部部长刘宾伟、储运部副经理付崇龙、储运部班长宋志伟等4人作出事故处罚。
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依法对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设计单位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规定,建议住建部门依法对一期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除设备安装工程外)工程监理单位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8.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的规定,建议吊销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9.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监局对山东瑞康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暂停资质一年并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七)对河南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对相关企业及其人员未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分。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临沂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临沂市、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逐步调整化工行业产业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的理念,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按照山东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组织广大职工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化工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对当日重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主要作业活动的安全风险、运行和安全可控状态,层层进行承诺公告。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各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以涉及液化气体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装卸环节为重点,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液化气体装卸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备、是否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不完备,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装卸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安全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树立规范管理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本质安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相关资质管理,加强机构从业行为常态化监督检查,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要建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纳入“黑名单”,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
(六)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培训演练。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人员应急培训演练,尤其是事故前期应急处置能力培训,配齐相关应急装备物资,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特别是初期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止事故后果升级扩大。要准确评估和科学防控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坚持科学施救,当可能出现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各部门要将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应急管理。
(七)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特别是罐区储存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十分严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加快推进风险全面排查管控工作,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省政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8日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