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委
负责交通行业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处置措施;参与配合本市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及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互联网宣传及信息服务工作,加强舆情应对与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通信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封控、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运营企业进行客流疏散。
(五)市民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安置,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会同市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统筹协调社会捐赠事宜。
(六)市财政局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市级应急资金保障及监管工作。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应急储备资金。
(七)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组织、指导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重大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八)市环保局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建议,协助相关单位处置环境污染,并对事发时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轨道建设工程施工时,负责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委
1.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气、供热及地下管线设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电力保障。
(十一)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市商务委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十三)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中伤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和相关救援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市台办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五)市政府外办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十六)市质监局
负责对因特种设备引起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依法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侵限的树木、树枝、树叶进行清理。
(十九)市民防局
负责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所属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重大、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十)市城管执法局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督导属地城管执法机关配合做好对运营突发事件车站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治理和保障工作。
(二十一)市重大项目办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轨道建设工程时,负责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分流,提供交通疏导信息,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二十三)市公安局消防局
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降雪情况信息,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
(二十五)市通信管理局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的通信恢复工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六)北京铁路局
加强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七)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负责督促和协调首都机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北京卫戍区
负责组织调集所属部队赶赴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实施核生化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封控警戒等。
(二十九)武警北京市总队
负责组织调集武警部队赶赴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等。
(三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加强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1.负责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
2.因所辖电网故障引发运营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抢险救援。
(三十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1.承担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2.在突发情况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协助工作,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公共利益。
(三十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在建线路与既有运营线路连接部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保质期内运营设备设施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四)公交企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车站周边及沿线地面公交线路的运力调整工作,及时疏散客流。
(三十五)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
2.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运营线路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灾害蔓延,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机构职责
(一)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必要时协调交通运输部和相关省市参与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本市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提出启动、结束应急响应和应急响应升级的建议;负责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协调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决定,协调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提出本市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建议,指导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市运营突发事件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市运营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
(四)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
1.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测,重点做好监测预警、情况通报等工作。
2.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线网协调调度以及应急指挥;组织制定、修订轨道交通路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停运、抢险增援等应急处置建议。
3.参与运营突发事件总结、评估;负责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路网协同处置演练。
(五)市交通安全应急现场指挥部
1.根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划定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理及其他强制措施;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和消除隐患等。
3.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做好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区政府及相关地区(天安门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受灾人员安置,提供后勤保障,并做好相关工作。
由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等,并会同市交通委、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消除其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制订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
2.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3.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进行隔离控制等措施建议。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与演练工作。
7.承担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8.与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部门、本市相关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9.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收集、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引导舆论。
(三)市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3.参与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市教委
1.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直属单位和有关高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应急措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4.指导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市科委
1.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技术;组织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科技问题。
2.组织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
(八)市民政局
1.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区政府组织做好群众安置,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生活必需品和有关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对困难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登记、储备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3.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4.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亡人员和防控工作中伤亡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进行复核;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烈士评定。
(九)市财政局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2.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京津冀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
3.保障医疗救治基地、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
4.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人力社保局
1.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3.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十一)市环保局
对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依法及时公布相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自我防护。
2.必要时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转发预警信息。
(十三)市城市管理委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对实施隔离、封闭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清洁。
2.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十四)市交通委
1.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2.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五)市商务委
1.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2.组织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六)市旅游委
1.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3.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十七)市台办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八)市政府外办
1.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涉及在京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境外媒体应对工作。
(十九)市工商局
1.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2.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负责依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的储备、监管及调用。
(二十一)市园林绿化局
1.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3.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野生动物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二十二)市农业局
1.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2.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3.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畜禽类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4.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携带病原体及变异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5.组织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二十三)天安门地区管委会
1.当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调配合卫生应急处置机构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辖区内游客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四)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
1.当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调配合卫生应急处置机构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辖区内乘客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十六)市红十字会
1.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2.组织所属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
3.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5.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十七)北京铁路局
1.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传播。
2.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铁路运输畅通,组织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铁路乘客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八)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1.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旅客开展检疫、查验及传染病病例报告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传播。
2.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民航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3.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必要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航空运输畅通。
(二十九)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组织做好海关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
2.组织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区政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工作;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指定后备医疗救治机构;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隐患;安排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
由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等,并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5
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缓解交通拥堵相关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分工,改善全市交通运行状况,提高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责任
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征地工作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程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的工作。
(一)市交通委
1.负责市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工作。
2.负责组织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相关建设计划要求,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解决影响市级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点问题。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政策。
2.负责按照权限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3.负责按照投资政策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市级资金。
(三)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征地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3.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批复;对超出本市权限的,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要求,批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五)市园林绿化局
依职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伐移树木(林木)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对超出本市权限的,加强与国家林业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六)区政府
1.负责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问题,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负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环节以及征地拆迁环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3.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办理。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二、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责任
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是指在核心区(东城区、西城区)范围内,由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实施的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建设工程。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市交通委
1.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公布全市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安排。
2.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推进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配合市交通委下达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进行资金评审,落实补助资金。
2.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打包纳入市级重点工程。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发展改革委,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三)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对区级次干路、支路道路设计方案及市政管线项目综合、市政管线设计综合等审查工作。
2.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区规划国土部门,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四)市环保局
负责将非跨区的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局,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六)市水务局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水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水务局(涉及市管河湖管理保护范围的除外),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七)市园林绿化局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手续办理。
(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项目建设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九)区政府
承担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储备、相关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及验收接养等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次干路、支路建设;负责研究制定加快本区次干路、支路建设的相关意见;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次干路、支路建设任务要求,完成年度建设工作任务。
(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配合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是指以街道、乡镇区域或特定功能区为单位,结合用地类型和交通特征,开展次干路、支路建设,实施疏堵工程项目,加快完善交通设施,优化自行车步行环境和公交站点设置,加强停车规范管理,做好大型活动交通组织、城市保障车辆作业时间管理、交通秩序整顿等工作,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区域。
(一)市交通委
1.负责指导区政府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明确有关单位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
3.负责制定区域交通综合治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
4.负责监督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5.负责协调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区绩效考评体系。
(二)市城市管理委
1.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3.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落实相关作业规定。
(三)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审批道路绿化系统与停车、自行车、步行等系统的衔接方案。
(四)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占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2.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以及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秩序的统筹协调。
2.负责指导各区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并指导各区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六)区政府
1.统筹区属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订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计划。
3.负责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沿街(巷)单位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重点做好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门前综合整治工作,切实规范交通秩序。
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是指在规划配建停车场、社会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过程中,明确投资、规划用地保障、项目验收等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一)市交通委
1.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2.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3.参与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4.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核算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5.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新建轨道交通配套停车场建设方案纳入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2.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财政局
负责配合市交通委研究停车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四)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订年度用地计划,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审批。
3.组织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4.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其他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市规划国土委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六)市民防局
负责推动将民防设施优先用于停车。
(七)市重大项目办
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新线及在建线路配套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八)区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2.负责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居住区不具备建设停车设施场地条件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4.对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5.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负责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责任
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工程沿道路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委
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的验收、接养工作,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验收、接养工作。
(二)市财政局
负责对接养的市管城市道路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三)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梳理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代征道路基础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区政府。
(四)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做好代征代建道路绿化的质量监督、指导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督导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查处城市道路相关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接管验收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做好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区政府
1.承担区管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的主体责任。
2.负责梳理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有关情况,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台账。
3.负责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区管道路的验收和接养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4.负责督促和监管非政府投资建设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道路移交接养前履行养护管理责任。
5.负责组织拆除本行政区域内代征代建道路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
6.负责将落实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停车秩序管理工作责任
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是指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停放区域(泊位)确定、设施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违停处罚等停车秩序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委
1.负责本市停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2.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实时发布。
3.负责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4.负责指导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5.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依法处理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
1.依法受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2.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查处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2.依法依职责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的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2.负责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对违规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3.负责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在道路上加装隔离设施;对违规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5.对有条件的,负责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
6.负责对违规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先行予以处理。
7.负责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
8.负责对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9.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对违规擅自设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区政府
1.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2.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负责推进对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4.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停车管理的宣传和文明引导工作,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5.负责将停车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停车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加强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2.对辖区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典型案例,对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工作经验,以及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的有效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
3.负责对辖区内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巡查,及时予以制止并举报。
4.承担停车秩序管理属地责任,做好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文明引导,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七、责任落实机制
在缓解交通拥堵工作中,市交通委负责结合本专项领域特点,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牵头部门,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按照“谁牵头、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联动、信息交换、联合执法、督促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研判、处理相关信息。对企业和群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等,首问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缓解交通拥堵项目协调推进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协同配合不到位的,要通报有关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相关部门。如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因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条件保障不到位,导致缓解交通拥堵项目进展缓慢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牵头部门要及时将相关问题通报市交通委,并由市交通委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由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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