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在近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应急办主任张建刚作关于《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我市常年面临森林火险、干旱、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交通事故、海上作业等事故灾难风险集聚,食品安全、输入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存在风险,各种风险隐患交织并存,突发事件复合型、极端化、小概率特点凸显,给城市公共安全与治理带来严峻挑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完备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主动地预防准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但是,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在国家、省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突发事件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草案)》共四十六条,以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为主线,坚持防处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危险源、危险区域特点,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制定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防范设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指挥协调体系建设,统筹突发事件应对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预警声讯系统、特定区域的消防、急救等设施、隔离、留置观察、治疗场所等的建设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专业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部分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监测网点、实时监控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以便于随时掌握动态。对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的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情况下的海水浴场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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