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我市制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应急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913633,传真:85815792,邮箱:qdyjbzdc@163.com)。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规划建设下列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宣教培训场所;应急处置设备物资储存场所;大规模人员紧急疏散场所或者避难场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和隔离治疗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助。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高层建筑、居民社区、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监测网络,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组建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或者设立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鼓励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引进本地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特种专业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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